青岛租车传播及推广(二)

原创作者:青岛租车,青岛汽车租赁,青岛婚庆租车 文章来源:www.qdfjcar.com

青岛租车传播及推广的同时,青岛租车积极投入到社会公益活动,履行一个企业公民的社会职责。租车发动员工募捐,筹集了价值120万元的救灾药品发往灾区。同时,从周边城市调集车辆赶赴成都,免费提供车辆用于全国各大媒体的前线报道,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获得社会的好评,也充分体现了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的坚定立场。租车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推广的同时,充分发掘了关联行业的渠道潜力,全方位建立关联行业的战略合作,从而迅速延伸了会员平台,扩大业务来源。短短半年时间,租车先后与知名航空公司实现旅客互换,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十余家大型银行实现会员引入,与连锁酒店等经济型酒店成立合作,建立了和航空、银行、酒店等商旅平台的最广泛合作,在扩大会员规模的同时,也为会员创造更多增值优惠,逐步强化市场地位。

一、青岛租车合同的重要性

青岛租车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主要特征是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交易双方权责关系比较复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十三章中对租车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尽说明。因租车物为交通工具,除具有租车的通性外,还有很多特性,青岛租车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需要更为全面、细致地厘定。

所以,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布的《租车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办理青岛租车签订租车合同,必须使用青岛租车由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青岛租车文本,并规定了合同内容。部分省市的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制定一的青岛租车合同文本。公布的《北京市青岛租车管理办法》在第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了青岛租车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二、青岛租车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租车合同的主要内容外,青岛租车合同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三、青岛租车双方权利义务

虽然不同的出租人描述的方式不同,但肯定会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以非常清楚和可以度量的青岛租车方式确定,以保证青岛租车过程中双方的权益。以往租车合同都是由出租人单方面制订的,因此存在不同程度侵犯承租人利益的“霸王条款”。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关于“包括财产租车合同在内的一些经营活动的经济合同由工商部门统一制订示范合同文本”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运输管理局推出了青岛租车统一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在某些条款上,作出了有利于承租人的修改:

1)在“出租人的违约责任”中明确地规定了出租人出现各种违约情况时,承租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体现了统一合同文本维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原则。

2)取消了以往约定俗成但有“霸王条款”嫌疑的内容。以前租车合同基本都有这样含义的条款如车辆丢失,承租人将继续支付车辆丢失后三个月的租金”。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车物青岛租车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一般情况下租车车辆被盗难以归咎于承租人的过失,所以,统一合同文本就没有采用过去约定俗成的这项内容。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已形成双方认可的约定俗成的固定模式。出租人要为租车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青岛租车车损险、盗抢险等,还应当负责租车车辆的维修、年检、青岛租车各种税费的交纳等,并提供免费救援、保险索赔等服务。一些大的、服务规范的租车公司,青岛租车传播及推广甚至负责解决租车人将车钥匙锁在车内这类问题,承诺为承租人提供全方位服务,承租人除了遵纪守法地开车、加油、交纳租金之外,全无后顾之忧。当然,承租人不得侵犯出租人对租车车辆的所有权,需承担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青岛租车发生意外时保险免赔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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